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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今正式实施 “六大法宝”为消费者撑腰

来自:www.zhuangyi.com日期:2014-06-29 10:00:35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将正式施行。作为史上改动最大,权益保护最广的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也开辟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时代。那么,新《消法》有哪些亮点?新《消法》对“霸王条款”、“三包制度”、“召回制度”等方面又有哪些更完善的规定?西安市消协秘书长李安邦详解新《消法》,以便广大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刚买了新房,就接到了装修公司的电话;还在影楼拍摄婚纱照时,婚庆公司的电话就打来;去饭店吃饭后发现收取“座位费”却投诉无门;网购的衣服不合适无法退货点了差评,却频繁被骚扰……这样的情形您可能都曾遇到。


随着新《消法》的到来,这些消费烦恼,不仅有望与消费者彻底告别,商家还有可能面临巨额处罚:泄漏个人信息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消费欺诈将给出3倍赔偿;最高可判赔240万元……


亮点一


7天网购可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013年淘宝“双十一”创下的促销历史新高达350亿元,但网购带来的质量投诉也随之增加。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由于旧《消法》出台时并没有网购这一商业模式,因而此次修订后特别增加此条款,以弥补法律上的不足。


对此,西安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安邦解释,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网购“非现场性”的特点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李安邦特别强调,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二


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维权成本高是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最大的“拦路虎”,这当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根据《民法》及原《消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一旦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市民马先生的遭遇就非常典型,他因为某品牌电脑的质量问题与商家出现纠纷,他想通过法律解决,后来咨询发现“送检”的费用可以购买一台新电脑,只好作罢。此次新《消法》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安邦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三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今年1月份,市民雷先生在南郊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不久后,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有时候一天都要接到十几个推销电话。“我当时只在这个酒店留了电话,难道是我的电话被酒店泄漏了?”雷先生找到酒店评理,但遭到酒店的否认。这样的情形很多人都曾碰到,甚至公安部门多次破获贩卖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此前旧《消法》中并没有对这方面进行涉及。


对此,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方海韵认为,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据悉,新《消法》中规定,商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可处罚50万元。但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四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饭店为了多挣钱,收取顾客每人3元餐位费;更有高档餐厅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等。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对此,李安邦认为,新《消法》中确立公益诉讼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特别提示的是,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五


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次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过去“退一赔二”提至现在三倍,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将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新《消法》中,还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志着这部法律向前迈进一大步。


对此,李安邦点评说,只有足够威慑性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才能支持消费者的维权,同时也是对不良商家的警示,否则没有了这个“法律武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做到尊重消费者。


亮点六


销售假冒产品将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下列情况估计很多人都碰见过:每当商家举行促销活动或各类抽奖时,商家广告上总是不忘记写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当消费者真正遇到消费纠纷前去维权时,商家总会利用这一理由进行推脱抵赖。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几乎都会碰见这样的条款:“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在一些移动运营商中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称:“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公司索赔。”


事实上,这些都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首先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再者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后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同时,新《消法》中还规定,对销售假冒产品的商家将登记到不良信用档案中,这些不良商家的信用记录将进一步受损,今后的贷款、办理各种业务中设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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