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论嫁时,男方买了房子写上女方名字。可两个月后双方分手,男方不得不通过诉讼确权。近日,宝山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男方一人所有。
2010年4月,陈先生随父母至某新开楼盘看房,当场支付5万元定金。女友徐小姐并未到场,但她的名字还是写上了预售合同。之后,陈家支付61万元首付款,余款100万元以陈先生的名义申贷,徐小姐对系争房屋未支付任何钱款。
没想到两个月后,徐小姐与陈先生分手了。当时,双方曾协商将徐小姐的名字从预售合同中去掉。但直至去年年底,徐小姐以各种理由不配合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今年4月,陈先生只得向宝山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称当时为了共同贷款,原告才将被告名字写在合同上;现原告已经支付了对价补偿,故同意原告的诉请。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共有系争房屋。现被告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故法院予以确认。